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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補助辦理學生學習扶助作業注意事項(發布日期109.04.20)
一、為執行教育部國民及學前署(以下簡稱本署)補助辦理學生學習扶助作業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相關規定,
特訂本注意事項。
二、實施原則:
(一)各直轄市、縣(市)政府(以下簡稱地方政府)應就提升學生學力整體規劃學習扶助推動事宜,
並檢視前一學年度辦理成效及預期目標,據以擬 定當年度推動重點。
(二)學校應透過篩選測驗找出有習需求之學生,依測驗結果報告設計課程及教學策略,
並運用成長測驗追蹤學生學習成效。
(三)對於需要進行學習扶助的學生,學校校長須召集相關處室成立「學習輔導小組」,規劃與執行
本要點相關事項。
三、受輔對象:地方政府轄內公立國民小學及國中(含國立學校及代用國中)(以下簡稱轄內學校)之學生。
(一)未通過國語文、數學或英文科篩選測驗之學生,依未通過科目(領域)分科目(領域)參加學習扶助。
(二)身心障礙學生經學習輔導小組認定受輔可提升學業成就者及其他經學習輔導小組評估認定有學習需求,
之學生依國語文、數學或英文科之需求科目(領域),分科目(領域)參加學習扶助(該類學生以不超
過全校各科目(領域)總受輔人數之百分之三十五,且不得單獨成班為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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